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
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注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注冊商標沒有聯系,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為使用證據。
因此,商標注冊人應該規范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比如:在開發票時,就要寫“白雪衛生紙”、“九通電線”而不能直接寫“衛生紙”、“電線”等。
另外,相對于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發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比較嚴格和規范,因而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像是一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注商標,不能作為使用證據。
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要明確標注商標,盡量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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